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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资字〔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为保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教师资格认定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以及因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不规范而出现的一些问题,按照2015年8月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精神,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结合各试点省份的做法和建议,就有关问题拟定了《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见附件)。经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遵照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借助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对纳入定期注册范围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情况提前进行摸底,及时办理证书补发或换发手续,及时更正证书错误信息,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办理,对违规认定等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此之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页无正文) 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6年3月16日
抄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处室
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特殊情况的处理 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同时,在教师聘用中存在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岗位不相应问题。申请人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无“任教学科”信息项 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任教学科”项选择“无”。 (二)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无对应选项 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项内容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附件一)格式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由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三)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 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四)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须填写二代身份证号码。 (五)证书号码是15位 “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规范的15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误的,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15位证书号码。 (六)教师资格证书“认定机构”名称无对应选项 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更名,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不存在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不得选择相对应的现在的认定机构名称或近似的认定机构名称)。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责成有关认定机构填写《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机构曾用名称情况汇总表(修订)》(附件二),并将该表格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七)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任教岗位不相应 申请人拟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项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 二、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情况包括持证人个人信息、资格种类、任教学科、证书号码错误等。为保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的准确规范,处理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基本原则及更正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处理原则 1.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 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必须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进行。信息更正后,“信息系统”生成《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信息更正后,认定机构可重新打印和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简称“重发”),在新教师资格证书最后一页备注页上注明“重发”(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公章,原错误证书由重发机构收回;不重发证书的须在原教师资格证书最后一页备注页上注明证书更正信息(样式见附件五),并加盖公章。 未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一般为2008年以前认定的教师资格,下同),凡进行信息更正的,其证书号码无论是否正确或规范,都将由“信息系统”重新生成新的17位证书号码。在 “信息系统”中进行了变更的此类证书,负责变更的认定机构无需再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上报《2008年以前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错误信息修改备案表》(见教资字〔2014〕2号文附件)。 3.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信息系统”中统计的证书重发情况,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办法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领空白证书。 (二)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更正办法 1.身份信息错误的更正办法 凡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中任何一项有错误的,以持证人的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进行修改。 2.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更正办法 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以《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信息为准进行修改。如果《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信息也不正确,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核查认定材料后据实修改。 3.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更正办法 凡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没有按照认定时规定的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的,包括认定机构代码为拼音的、无证书号码的、“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认定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5位的、首次认定及以后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7位的等,一律以按现行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编号方法在“信息系统”中新生成的证书号码为准进行修改。 不同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编号方法和含义见附件六。未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在“信息系统”中新生成的17位证书号码的取值规则和说明见附件七。 三、教师资格法定凭证等认定材料缺失问题的处理 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相关法定凭证缺失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过渡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定期注册机构要求,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或认定机构(学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需证明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试点时期”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定期注册机构要求,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经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核实曾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但缺失法定凭证的,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负责补发教师资格证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缺失的《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代替)。补制的空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可在“信息系统”中下载(样式见附件八),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四、存疑证书的处理 定期注册工作中,判断教师资格证书的合法性,除检查证书本身、证书信息及证书编号方法外,还需结合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 定期注册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合法性有疑义的,须请当事人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有关认定机构对存疑证书进行核查。在核查结果得出前,定期注册机构需对当事人的定期注册申请按照正常程序受理,根据核查结果,对定期注册申请人给出或者更改或者撤销注册结论。 对于违规或者非法获得的教师资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认定机构变更问题的处理 如果认定机构更名、撤并或调整了认定权限,更正教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发、换发、重发证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职能由现接替机构负责。没有明确接替机构的,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须予以明确。接替机构在更正教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发、换发、重发证书时,还需在证书最后一页备注页上注明原认定机构名称。 六、申请人异地办理问题的处理 如果定期注册申请人现在与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不在同一城市,可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办理更正教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发、换发、重发证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附件:一、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 二、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机构曾用名称情况汇总表(修订) 三、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四、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重发备注样式 五、教师资格证书更正信息备注样式 六、不同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编号方法和含义 七、未使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重新生成证书号码的取值规则和说明 八、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
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
省级主管部门(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本表可复制)
附件二: 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机构曾用名称情况汇总表(修订)
省级主管部门(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本表可复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的机构名称变更情况从1996年1月1日以后填起,之前的变更情况无需填写。 二、每个机构每次变更名称都须单独填写一条完整记录。有多次变更的,从第一次变更填起,不可合并或省略。 三、本表中所有机构名称须与该机构当时所使用公章名称一致。 四、变更前所属地市:区县级机构填写该机构变更前上级机构的地市名称;地州市级机构填写该机构变更前的地市名称,省级机构不填写此栏。 五、变更前机构类型:根据该机构变更前的行政级别,选填“省级”、“市级”或“县级”。 六、外省份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只需把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填入“机构变更前名称”,再填写“变更前所属地市”并加注省份名称即可。
附件三: 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认定机构名称:XXXXXX教育局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重发备注样式 (一)手写或打印样式: 1.补发备注样式: 遗失补发 XXXX年XX月XX日
2.换发备注样式: 损毁换发 XXXX年XX月XX日
3.重发备注样式: 更正重发 XXXX年XX月XX日
(二)刻章样式
建议印章尺寸为6cm×4cm,认定机构须勾选发放类型并填写日期。
说明:认定机构可手写、打印或刻章,但均须加盖公章。
教师资格证书更正信息备注样式
更正内容如下: 1.持证人改为XXX; 2.证书号码改为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该备注样式用于更正信息但未重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具体更正项及更正后内容据实自行填写。认定机构可手写或打印,但须加盖公章。备注文字应紧密排列,大小和间距一致。
不同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编号方法和含义 一、“过渡时期”及“试点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编号方法和含义 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文件,这两个时期存在两种不同的编号方法和含义,证书编号都为15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关于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司〔1996〕9号),证书编号格式和含义为: □□ □□□□□□ □ □ □□□□□ 年度 省 地 县 类型 性别 序号 年度代码:是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采用该年度的后两位。如1996年,年度代码为“96”。 省、地、县代码:是指持证人户籍所在地代码,采用持证人身份证编号的前六位号码。 类型代码:是指教师资格种类编号: “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 “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 “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性别代码:是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 “0”代表男 “1”代表女 序号代码:是指认定机构对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其编号方法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二)根据《关于调整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的通知》(教人司〔1996〕42号),证书编号格式和含义为: □□ □□ □□□ □ □ □□□□□□ 年度 省级 认定单位 类型 性别 序号 原年度代码、类型代码、性别代码的位数、含义和编号方法不变。 序号代码从原来的5位增加为6位,其含义和编号方法不变。 原省、地、县代码调整为省级代码和认定单位代码,其含义和编号方法如下: 省级代码:是指教师资格认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 认定单位代码: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单位(包括省、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高等学校)的编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不间断、递增编号。 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编号方法和含义 根据教育部文件和2000年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所使用的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不同,也存在两种不同的编号含义,证书编号都为17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使用原北方交通大学开发的单机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认定工作的时期(2001—2007年,部分机构沿用至2008年春季认定),证书编号含义为: □□□□ □□ □□□ □ □ □□□□□□ 年度 省级行政区划 认定机构 类型 性别 序号 年度代码:是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采用该年度的四位。 省级行政区代码:是指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 认定机构代码:是指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代码。 类型代码:是指教师资格种类编号: “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 “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 “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性别代码:是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 “0”代表男性 “1”代表女性 序号代码:是指认定机构对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其编号方法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2002〕22号),使用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研发的“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认定工作的时期(2008年至今),证书编号含义为: □□□□ □□ □□□ □ □ □□□□□□ 年度 省级 认定机构 类型 性别 序号 编号的总位数不变,仍然为17位。 原年度代码、省级行政区代码、认定机构代码、类型代码、序号代码的位数、含义和编号方法不变。 性别代码:是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根据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进行了调整: “1”代表男性 “2”代表女性
未使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重新生成证书号码的取值规则和说明 “过渡时期”、“试点时期”和使用原北方交通大学开发的单机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更正信息后,“信息系统”将重新生成17位证书号码,其位数和各代码含义与附件六“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编号方法和含义”中第(二)条内容相同,但取值有所不同,具体说明如下: 1.年度代码、省级行政区代码、类型代码和性别代码取值不变。 2.认定机构代码按机构的现有代码取值。 3.序号代码从认定该教师资格年度的最大序号099999开始递减取值。 4.已经根据以上原则更正过信息的证书,如果仍然存在错误还需再次更正的,证书号码编号方法则采用现行编号方法。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
姓 名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申请资格种类 补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所使用的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 六、“姓名”栏填写补制本表时的姓名,如果与教师资格证书上的姓名不同,须同时注明证书上的姓名(用“曾用名”表示)。 七、本表中加“*”的信息按补制本表时的情况填写,其他信息(除“姓名”外)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的情况填写。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1、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2、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九、本表一式二份,封面及表格第三页由申请人填写,第四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
承诺书 本人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如果所提交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本人愿意随时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的相应处理并承担全部后果。 本人签名: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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